本文作者:访客

员工多次迟到被公司合法解除合同,法院裁定支持公司决策

访客 2026-01-25 17:15:58 532
员工因频繁迟到被公司辞退,法院认定公司合法解除合同,该员工在两个月内迟到19次,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此案例提醒广大职场人士,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以免因个人行为不当导致失去工作机会。

一名员工因短期内多次迟到被公司辞退,从而引发了一场劳动争议。蔡某自2009年10月15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其正常的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12时至13时休息。考勤记录显示,蔡某在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经常晚于上班时间10分钟以内打卡上班。此外,该公司的办公地点所在的办公楼电梯厅内常有大量人员排队等待电梯上楼的情况。

蔡某在2024年6月7日至30日期间迟到5次,在2024年7月1日至25日期间迟到14次。公司以蔡某累计迟到次数较多、构成严重违纪且已达到可辞退的标准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蔡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因双方均不服裁决,案件诉至法院。

蔡某认为自己每次迟到基本上都只有几分钟,并且可能涉及手机信号、WIFI故障、系统异常等客观因素。她还提到其他员工也有迟到情况,公司不应对自己过于苛刻。蔡某指出自己在2024年7月的累计迟到时间只有69分钟,不会影响工作,且家庭情况特殊,配偶去世、女儿患病、婆婆痴呆,每天早上家事繁多,希望公司能够体谅。

公司则辩称,蔡某的迟到问题并非偶发,而是持续多年。公司已经对蔡某多次给予明确警示,并给予改正机会,但蔡某仍然我行我素。公司认为蔡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也影响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在多次警示无效的情况下只能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对所有员工执行劳动纪律的尺度是一致的,没有厚此薄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主张因办公楼电梯拥挤需要排队导致迟到,但她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提前到办公楼以避免迟到。家庭原因并不能成为违反劳动纪律的合理理由,且蔡某未举证证明曾就该原因向公司申请晚到并得到同意。法院认为,公司在与蔡某及其他员工谈过迟到问题后,其他员工均积极改善考勤情况,故公司的辞退处理一视同仁,并非针对蔡某一人。根据蔡某的打卡记录,她也存在不迟到的情况。蔡某在2024年6月6日被公司领导面谈后,当月迟到次数明显减少,表明其所称的迟到原因是可以采取措施予以规避的。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支持公司不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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