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传播淫秽视频罪成立,涉案人员获刑并没收手机

访客 2025-12-28 09:38:27 3789
近日,一起传播淫秽视频案件引起社会关注,涉案12人因向好友发送淫秽视频而被判有罪,并被判处刑罚,涉案手机也被没收,这一事件提醒人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传播淫秽物品是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杜某等12名男子法律意识淡薄,通过手机微信向好友转发淫秽视频。传播淫秽视频不仅违法,情节严重者更会构成刑事犯罪。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审刑事判决书,杜某等12人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均被依法判处缓刑,涉案手机均被没收。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杜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刘某等5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44个;李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杜某、王某2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87个;王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李某等6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139个;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崔某等7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42个;温某通过手机微信向罗某等7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875个;苏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温某等8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951个。

纪某通过手机微信向苏某、程某等2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78个;马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温某、田某等2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310个;罗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温某、邬某等3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94个;莫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温某等3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68个;田某通过手机微信向马某等2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105个;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田某转发淫秽视频共计62个。

经黎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中心鉴定,杜某等上述12人向他人转发的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王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2名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12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犯罪情节考虑,对12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因对居住地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杜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温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苏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纪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马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莫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扣押在案的杜某等12人涉案手机各一部,均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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