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一物业公司被业委会起诉 法院判决解约

济南一物业公司被业委会起诉 法院判决解约。2023年4月,济南历下区“某号院”业主与街道办组建了第一届业委会。随后召开的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进行了综合评价,投票结果显示82.7%的业主不同意继续由当前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某号院”业委会根据投票结果向物业公司发出解聘通知,但物业公司拒绝配合交接和解聘程序。为维护业主权益,“某号院”业委会依法提起诉讼。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某号院”业委会与被告济南某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关于“某号院”的部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于2023年9月解除,并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出“某号院”住宅区。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济南市历下区某单位住宅区业委会与济南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类型为普通住宅,服务范围包括“某号院”等4个院,未约定合同期限。庭审中,“某号院”业委会表示该合同是上届业委会签订的,但上届业委会没有备案。2023年4月,济南市历下区住建局出具了《济南市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备案通知书》,确定了新的“某号院”业委会及成员名单。
2023年8月,“某号院”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发出公告,决定于2023年8月29日至9月14日召开业主大会。大会结果显示,参与会议的业主占小区总户数的69.97%,不同意物业继续服务的业主占82.7%。之后,“某号院”业委会发送了解聘合同告知书,宣布将于2023年12月31日解除2019年5月前任业委会与现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此后,业委会还向物业公司发送了多份督促提交资质和公示公共收益账目的通知。
法院认为,2019年5月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某号院”已成立了新的业委会,因此合同双方现为新的“某号院”业委会及济南某物业公司。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本案中,“某号院”业委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解聘物业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主审法官耿露指出,本案争议区域为“某号院”,根据合同约定,“某号院”业委会仅享有对合同中关于“某号院”部分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除权。对于“某号院”之外的合同主体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