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贿3501万余元,中石油原董事长王宜林一审被判13年:非法收受财物特别巨大

2025年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宜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从1996年至2020年,王宜林在担任多个职务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01万余元。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宜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据此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