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副大队长走私大麻获刑,利用职务走私毒品遭严惩
一名禁毒副大队长因走私大麻被判刑3年半,他利用特殊身份和情报,走私毒品,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禁毒法规,这一事件对于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不仅损害了公众对禁毒工作的信任,也凸显了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重要性,该案件提醒人们,任何职务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庇护所,必须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全。
沈阳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刘某因走私毒品案二审裁定结果已出,辽宁高院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某的辩护律师收到二审裁定书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刘某,刘某表示将继续申诉。
刘某原是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因安排特情人员从境外购买大麻而被控犯走私毒品罪。沈阳中院一审认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走私毒品入境,情节严重,构成走私毒品罪。刘某在上诉中称,其作为禁毒大队负责人,依法发展特情人员,在控制下交付开展侦查,无犯罪主观故意,没有犯罪事实和危害结果,应改判无罪。但辽宁高院并未采纳刘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沈阳中院查明的事实显示,2023年6月,刘某与沈洪(化名,另案处理)商定,由沈洪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境外人员购买大麻,刘某提供收货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用于收货。同年6月至9月,沈洪联系的贩卖大麻人员先后三次从泰国邮寄包裹至刘某提供的地址,刘某自述这些包裹内没有大麻。同年11月30日,该贩卖大麻人员再次从泰国邮寄包裹至上述地址。12月18日,包裹到达快递柜后,刘某安排两名辅警取件,被现场布控的禁毒侦查人员当场控制,从包裹内提取并扣押疑似大麻植株4袋共计160.25克。12月21日,侦查人员又根据刘某的交代,将另一件包裹扣押,从中提取疑似大麻植株24袋共计1352.09克。经鉴定,前述共计28袋疑似大麻植株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2024年3月15日,刘某经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案。
关于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建立特情人员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进行规范管理。本案中,刘某让沈洪与境外贩毒人员联系至案发历经约半年,其间未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对沈洪进行规范管理。刘某虽辩称曾与同事研究并向领导口头汇报,但相关证人予以否认。此外,证据表明沈洪系经刘某同意后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售毒信息,诱使他人向其购买大麻,之后刘某将情况提供给公安办案机关,使相关买毒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刘某和沈洪的行为在隐匿身份侦查中是被明确禁止的非法行为。结合刘某并未着手开展获取跨国毒品犯罪线索的相关工作、涉案期间收受沈洪钱款、案发后互相删除微信等逃避侦查的行为,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认定刘某让沈洪从境外走私大麻入境是出于工作目的。
刘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刘某将继续申诉。刘某认为自己发展沈洪作为临时特情进行控制下交付完全是出于工作目的,绝对没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不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刘某还指出,本案涉案大麻全程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具有流入社会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因此客观上不存在毒品犯罪的行为。刘某在申诉状中进一步说明了毒品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一些惯常做法及现实困境,以证明其使用沈洪作为特情人员的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