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心搭载他人却成被告,免费搭车不豁免责任
近日,一起关于免费搭载他人却发生事故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即使是免费搭车,驾驶员也不能免除责任,这起案件提醒人们,在搭载他人时,无论是否收费,都应谨慎驾驶,确保安全,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月22日消息,自己好心让熟人免费搭车,结果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自己却被对方告上法庭索赔十几万,法院会怎么判呢?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去年,司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就搭乘了王某的顺风车。
但在福银高速1033公里处,王某因向右打方向过急,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车上三人都受了伤。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某伤情较为严重,后被定为十级伤残。
交警认定司机王某负事故全责,后来,张某多次要求司机王某赔偿他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但王某并不认同。于是,张某把王某告上了法院。
法官介绍,原告张某坚持认为,事故是王某全责,因此自己的医药费及其它费用,均应由王某承担。
但对此,王某并不认同,他指出,自己出于好心,免费让张某搭乘便车。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
并且,张某坐后排未系安全带,也是导致自身受伤的一根本原因,自己不应当对张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好意同乘本是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而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称,本案中司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故司机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鉴于司机系无偿免费搭乘,法院酌定,司机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原被告双方均接受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