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落马贪官受贿获刑四年,自首认罪获从轻处罚

访客 2025-10-21 15:38:53 3177
一名落马贪官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受贿共计270万元,最终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由于自首并认罪态度良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这一案例再次提醒广大公职人员要时刻保持清廉自律,遵守法律法规,以免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落马贪官11年受贿270万获刑4年 自首认罪从轻处罚!10月20日,据法制与新闻消息,2024年6月21日,邓某金因涉嫌受贿罪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邓某金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中方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检方指控,2012年至2023年间,邓某金利用担任靖州县委常委、副县长,辰溪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沅陵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罗某某、储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协调解决矛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74.9万元,其中未遂85.5万元。邓某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被告人一等功荣誉证书复印件,拟证明邓某金于2011年10月15日获得一等功荣誉,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公诉人认为该证据与量刑无关。法院认为,过往工作表现不属于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故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邓某金犯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邓某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具有部分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法院决定对邓某金从轻处罚,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2025年2月7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邓某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受贿既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9.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缴);对其受贿未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邓某金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2025年6月25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公布了邓某金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落马贪官11年受贿270万获刑4年 自首认罪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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