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发展毒贩为线人,涉走私毒品罪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
一名警察被指控走私毒品罪,因为他发展了一名毒贩作为线人,并参与了一些非法活动,该警察在一审中被判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此事引发了社会对该警察行为的广泛讨论和关注,也提醒人们要警惕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能存在的道德和法律风险。
警察发展毒贩为线人被控走私毒品罪 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大队原副大队长刘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控。2023年6月,刘某与沈洪商定,由沈洪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境外人员购买大麻,刘某提供收货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用于收货。同年6月至9月,沈洪联系的贩卖大麻人员先后三次从泰国邮寄包裹至刘某提供的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61号(即于洪分局)地址。刘某到案后自述这些包裹内没有大麻。同年11月30日,该贩卖大麻人员再次从泰国邮寄包裹至上述地址。
2023年12月18日,包裹到达快递柜后,刘某安排两名辅警取件,被在现场布控的禁毒侦查人员当场控制,从包裹内提取并扣押疑似大麻植株4袋共计160.25克。随后,侦查人员又根据刘某的交代,将从泰国邮寄至同一地址的另一件包裹扣押,从中提取疑似大麻植株24袋共计1352.09克。经鉴定,前述共计28袋疑似大麻植株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2024年3月15日,刘某经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案。
刘某在一审判决中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错误,其发展特情人员并开展控制下交付侦查工作,绝无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没有毒品犯罪的事实,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依法应当判决自己无罪。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未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对沈洪进行规范管理。此外,在案证据显示沈洪系经刘某同意后通过网络平台向他人发布售毒信息,通过“埋包”方式诱使他人向其购买大麻,之后刘某又将相关情况提供给公安办案机关,使相关买毒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刘某、沈洪实施的行为在隐匿身份侦查中是被明确禁止的非法行为。结合刘某并未着手开展获取跨国毒品犯罪线索的相关工作、涉案期间收受沈洪钱款、案发后有与沈洪互相删除微信等逃避侦查的行为,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认定刘某让沈洪从境外走私大麻入境是出于工作目的。
刘某的辩护人郭鹏认为,一审判决忽略了收件地址就是于洪分局,以及刘某要求两名辅警戴手套、全程录像等足以证明刘某并无犯意的事实。郭鹏指出,法律仅规定在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侦查中,禁止实施犯意引诱及数量引诱,刘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