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自动驾驶辅助不等于免责,法院判定了驾驶辅助系统下的醉驾行为仍需负责

访客 2025-10-10 14:18:37 3453
近日,关于自动驾驶是否等同于驾驶辅助,是否可免除酒驾责任的争议引起了广泛关注,法院对此做出了明确判决,即使车辆具备自动驾驶功能,驾驶员在使用时仍需承担酒驾责任,驾驶辅助系统并不能免除酒驾的法律责任,这一判决对于公众对于自动驾驶的认知和法律责任的界定具有重要影响。

有人以开启“自动驾驶功能”为由,试图抗辩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请求减轻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某日夜间,闫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决定驾车回家。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桥北上桥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1.4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经过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二中院分别进行一审、二审。

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东城区法院认为,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一审宣判后,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开启了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请求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他认为自动驾驶技术相对成熟,能按照预定路线到达目的地,还能躲避障碍和及时刹车。然而,现有证据未显示车辆被查获时已开启自动驾驶功能。即使实际开启,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系统,对驾驶员依赖性较高,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因此,开启驾驶辅助系统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北京二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全底线不可逾越。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法官提醒,驾驶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仍属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会因此被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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