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教师上课前猝死引发保险争议,法院判决支持家属商保理赔申请

访客 2025-10-08 17:44:00 616
一名教师在上课前不幸猝死,其家属申请了商业保险理赔却遭到拒绝,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理赔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的限制条款不能成为拒绝理赔的借口,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履行赔偿责任,此事件提醒我们,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应认真了解保险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小学教师周某在准备上晨读课时突然猝死,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河南长垣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周某家属63万元。

2025年3月26日早晨6:30,长垣市某小学五年级五班班主任周某在早操结束后到办公室拿课本准备上课时突然晕倒。学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村医约4分钟后赶到并开始抢救。长垣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于6:39派车,7:08到达现场,但医护人员评估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经约40分钟的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周某因心源性心脏病突发恶性心律失常导致呼吸心跳骤停而去世。同年5月20日,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视同工伤。8月27日,长垣市社会保险中心表示预计9月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到位。

长垣市某小学为周某投保了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保险条款中规定,在工作期间及加班期间因从事学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导致人身伤害的,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具体赔偿包括身故赔偿60万元和法律费用3万元。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周某的情况为工伤,因此涉案事故符合保险理赔条件。周某作为学校的教职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身故,学校应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尽管长垣市某小学未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保险金,但周某家属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关于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能否双重赔偿的问题,法院指出,商业保险依据合同约定确定保险责任,与社会保险制度下的强制性工伤保险并不冲突。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不能以被保险人已投社会保险为由排除商业保险的使用。因此,法院支持周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0万元及法律费用3万元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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