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护栏坍塌事故再审申诉遭驳回,22年后回顾悲剧真相

访客 2025-09-27 12:12:37 2375
一起护栏坍塌事故导致21名学生不幸遇难,事件震惊全国,时隔22年,相关申诉被驳回再审,这起事故的悲剧性后果令人深感痛心,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公共安全的关注和反思,相关部门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2002年,内蒙古某中学发生一起教学楼楼梯护栏坍塌事故,导致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原校长樊某因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原总务处主任戈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时隔22年,戈某以“自身无责”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裁判、改判无罪。然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依法驳回其申诉。

回顾事故经过,2002年9月19日,该校校长樊某召开行政会议,决定在9月23日下午放学后从18时15分至18时55分补一节课。补课前,一名教师向樊某提出教学楼楼道照明灯已损坏,但未引起重视。当天补课结束后,学生急于回家,由于没有照明灯,在底楼楼梯处近百名学生发生拥挤,有的被挤倒并形成堆积,楼梯护栏被挤倒翻向外侧,部分学生从护栏处摔下,造成严重伤亡。

2003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樊某作为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在得知教学楼楼道照明灯损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排检查、维修,在学生放学时也没有进行必要的疏导,对学生伤亡负有直接责任。戈某作为该校总务处主任,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对学校设施的正常使用负有责任。虽然案发时他出差在外,但在之前未能尽职尽责,亦应负直接责任。最终法院判定两人行为均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尽管时间已经过去20多年,戈某仍对法院的裁决不服。他认为事故原因主要是学生数量远超教学楼设计容量,且学校违反禁止中小学生延时补课的规定延迟放学,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判,改判其无罪。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戈某作为总务处主任,对学校设施的正常使用负有责任。虽然案发时他在外,但此前未能尽职尽责安排及时维修,因此不影响对其责任的认定。原审裁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5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此案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认为戈某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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