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期限延长至最长40年影响几何 购房压力有望减轻
8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住房贷款的两项核心指标进行了重大调整:贷款最高年限由30年延长至40年,收入偿债比例中的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例上限从55%提升到60%。这是对沿用了二十余年的房贷监管框架的一次重要突破。我国商业住房贷款期限最初最长为10年,后延长至20年,1999年起延长至30年并沿用至今。而收入偿债比例55%的上限,则源自2004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此次两项指标双双松绑,意味着购房者的月供压力和可贷额度空间均得到实质性释放。
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旨在合理提升购房人贷款能力,为购房者提供更多贷款方案选择,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购房融资需求。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贷款期限拉长有助于降低月供门槛,偿债比例上调则变相提高了可贷款额度,对刚需和改善型需求均构成利好。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主办银行制,预售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现房销售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意见还明确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满足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改革完善房地产融资制度,印发了多个管理办法,包括《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这些办法全面落实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各项要求,立足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未来发展方向,坚持以项目为中心、主办银行制、资金封闭管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房地产金融服务,实现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等全周期金融支持。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好相关办法,提供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相适应的金融支持和服务,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