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媒体评“泔水喂猪”被写入禁令 延续性规范再引关注

访客 2026-08-22 12:35:13 7279

近日,“泔水喂猪被正式写入禁令”引发热议。部分媒体报道称,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禁止用未经无害化的厨余垃圾喂畜禽。有自媒体甚至以“从今天起,你喂猪可能违法了”为题对该法律条款进行解读。

实际上,“禁止泔水喂猪”并非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已明确规定,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王灿发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基本是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平移过来的。也就是说,畜禽养殖场不能随便将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只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才能饲喂畜禽。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也指出,该禁止性规定并非新设。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刚刚施行,公众对法典条文的首次大规模集中阅读随之出现,泔水喂猪又是农村长期存在的传统做法,一条延续性规范因法典化而被重新发现并放大讨论,属于法典施行初期的正常现象。这也体现了法典编纂的一项重要功能,将分散在单行法中的规范系统整合,提升其可见度与权威性。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已有因泔水喂猪被处罚的案例。2025年8月,云南省罗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举报后查获王某使用三轮车收运10余桶厨余垃圾用于饲养生猪,认定其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并作出行政处罚。针对网友关于农村泔水喂猪的质疑,罗平县有关部门回应称,自非洲猪瘟防控政策实施后,厨余垃圾须统一无害化处理以杜绝疫病传播,该县每日超10吨厨余垃圾均由专业公司免费回收并运至曲靖进行无害化处理。

胡磊律师认为,禁止用未经无害化的厨余垃圾喂畜禽的核心目的是切断厨余垃圾的风险传导链条,保障公众健康与生态安全,同时推动厨余垃圾规范化资源化利用。他解释,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并非单纯禁止,而是疏堵结合的制度安排。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加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产生、收集者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养殖环节禁止未经无害化处理饲喂,三个环节共同构成厨余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利用”的闭环。

泔水喂猪是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传统做法,对普通农户来说,用剩菜喂猪是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王灿发教授指出,法典没有禁止家庭个人将剩菜剩饭直接饲喂家庭自己养殖的少量畜禽。农民家庭将家里的剩菜剩饭饲喂自己家养的猪狗鸡鸭不在禁止之列。而且根据法典的规定,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也不在禁止之列。因此,关于剩菜剩饭直接喂猪是否违法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家庭的剩菜剩饭饲喂自己家里养的几头猪而不是专门的养猪场,是不违法的;如果是畜禽养殖场对厨余垃圾不经无害化处理就直接饲喂所养的猪,也包括鸡鸭鹅等畜禽,就是违法的。

不过,胡磊律师提醒,普通农户并非完全游离于规范之外。如果农户自行收集厨余垃圾用于喂猪,按照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个人违反该义务的,依据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即农户个体可能承担的责任,是未履行“将收集的厨余垃圾交由无害化处理”的义务,处罚幅度明显轻于养殖场。

王灿发认为,相比固废法,生态环境法典对“剩菜剩饭喂猪”采取了更为宽容的态度。一是不再禁止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当然更不禁止家庭个人直接用剩菜剩饭喂猪;二是对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罚款额比固废法的规定大大降低,由原来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变为十万元以下罚款。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农民用剩菜剩饭饲喂畜禽的习惯和对饲料的节约,另外也考虑到与其他畜禽养殖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平衡。

胡磊表示,法典并非一刀切。重责落在畜禽养殖场,个人收集厨余垃圾未交由无害化处理的罚款为一百元至五百元,再加上轻微不罚、首违可不罚的一般规定,立法已将执法重心配置在风险最大的规模化主体上,为基层执法保留了裁量空间,避免了对普通农户的运动式处罚。他认为,第五百一十四条是生态环境法典中典型的生活化条款,延续了既有单行法规范并使之体系化。随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十部单行法于2026年8月15日法典施行时废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已整体进入法典时代。对这一条款的讨论,与其说是法律争议,不如说是公众通过一部刚刚施行的法典,重新审视城乡环境治理与食品安全的公共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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