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妻子酒后与丈夫争执跳楼身亡留三孩,岳父母索赔77.9万:法院判女婿补偿5万,两同饮者不担责

访客 2026-08-21 15:56:09 7027

2025年8月1日凌晨,湖南郴州某小区401室,29岁的刘某与丈夫张某、丈夫好友赵某、自己闺蜜郑某四人家中饮酒至天亮。清晨7时49分,张某与刘某再起争执,一巴掌后互扇,被友人拉开后刘某哭进厕所,随后从四楼厕所窗户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留下三个孩子。




事后,刘某父母将女婿张某及两名同饮者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77.9万余元。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补偿岳父母5万元,赵某、郑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经过:喝到天亮,吵完一架她从厕窗跳下




根据客厅监控、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各方陈述还原:




当日凌晨3时许,张某与好友赵某在外喝过一轮后,带赵某回到自己家,与妻子刘某及刘某闺蜜郑某继续喝,四人饮至清晨。


6:27,张某扶步态不稳的刘某回房,赵某、郑某陆续休息。


7:49,两人发生争执;7:50监控录到碰撞声。刘某女儿(大女儿)后被吵醒,哭着跑出房门喊“妈妈从这里跳下去了”。


7:50许,路人报警跳楼。民警到场确认刘某从401室厕所窗坠落,送医后死亡医学证明载明:颅内损伤。


女儿在派出所说:“爸爸妈妈喝了酒经常吵架,有时候还会打架,不喝酒关系蛮好……妈妈之前说过要跳楼,也做过跳楼的事,只是有防护网拦住,每次做这些事都是喝了酒的。”


一审:死者自担主责,丈夫“方式不妥”但无法律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




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4楼厕窗跳楼属自主意志支配下的高度危险行为,死亡直接原因在自身,应自负主要责任。


张某处理夫妻矛盾方式确有不当(如争执中动手),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用言行刺激妻子跳楼,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过错;鉴于婚后十余年、刘某为其育有三子,为抚慰丧女之痛、倡导文明夫妻关系,酌情补偿而非“赔偿”5万元。


赵某、郑某属正常朋友聚会同饮,无强迫劝酒、灌酒证据,也无法预见刘某会跳楼,行为不具违法性,不担责。


二审:维持“补偿5万、同饮者无责”




刘某父母不服上诉,主张丈夫与同饮者未尽照护、劝阻义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张某无侵权过错故不成立赔偿,5万元属人道补偿;同饮者未劝酒且跳楼具突发性与不可预见性,维持原判。




关键词普法:“赔偿”与“补偿”不是一回事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区分在于:




侵权赔偿以“过错”为前提,有错才赔、按错分担;


补偿不带过错定性,常基于公平、伦理、抚慰目的由法院酌定。


法院用“补偿5万”而非“赔偿5万”,等于在文书上明确:女婿不因妻子跳楼而构成法律赔偿义务,只是基于婚姻伦理和子女亲情给岳父母一定抚慰。


留给三个孩子和两家老人的现实残局




29岁离世、三个子女未成年,妻子曾酒后数次作跳楼态——这起案件里没有“赢家”:岳父母失去女儿,丈夫失去妻子并独自养三孩,同饮者被诉近一年,而最被动的是那几个在监控外哭喊“妈妈”的孩子。法律划清了责任边界,但家庭酗酒争吵的隐患,不在判决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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