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女子身患艾滋病仍卖淫50次获刑 恶意传播性病被判刑

访客 2026-08-21 12:33:40 7167

女子身患艾滋病仍卖淫50次获刑 恶意传播性病被判刑!近日,贵州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被告人某女子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案作为典型的恶意传播性病案件,提醒了全社会关注公共卫生安全和法律底线。

该女子2019年确诊感染艾滋病(HIV),自2024年12月起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累计交易达50次左右。2025年12月,她在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2026年6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女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女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从重处罚。考虑到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鉴于其潜在社会危害较大,最终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指出,传播传染性疾病可能涉及多个罪名。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仍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感染,都构成传播性病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因上述行为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若故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艾滋病等具有传染性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阅读
分享